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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分公司名称改动和本人所签的劳动合约早已过期,加上是第二胎生育等原因,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

本人是珠海*分公司的驻地导购员,在职有一年半。现因怀孕7个月,公司以分公司名称改动和本人所签的劳动合约早已过期,加上是第二胎生育等原因,现公司决定辞退本人并付一个月的赔偿金。 本人原本就有打算离职的情况下就答应公司在生产前离职,但现在公司又打电话给我说要在1月15号前离职,不然公司不能申请一个月的赔偿金。业务员以前跟我说我可以申请无薪假但公司不肯,还有公司每个月给我的工资是1100不到(其间扣除了社保还有公司每个月的200块滞留金)而社保上显视从今年7月份开始工资就是1720……请问律师我现在要怎样维护自己利益,怎样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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