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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写的是2018.12.31日,同时合同有附加协议交房日期是2017.12.31,开发商有责任吗?

购房合同交房日期写的是2018.12.31日,同时合同有附加协议交房日期是2017.12.31,后因政府的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到2018.4.30日,如果在非抗力因素下再一次延期,开发商有责任吗?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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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 热心网友

    若开发商按照合同上标明的交房日期内交房则属于正常履行合同,否则开发商须按照违约的天数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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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写明具体交房时间,若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必须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有写明的,可以进行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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