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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土改分田分地,有土地房产证)此两颗树木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归我们所有?属不属于四固定财产?

我父亲在解放前帮守鱼塘时种下的两棵龙眼树,树木在大鱼塘与小河之堤坝上。解放后土改分田分地,分得了2亩3分8厘2毫的鱼塘占七分之一(县有存案,有土地房产证)。家住在守鱼塘屋,也是在此塘堤上,解放后也一直在守鱼塘。此两颗树木至今完好,次两颗树木属不属于古树?若属于古树又要如何处理?此两颗树木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归我们所有?属不属于四固定财产?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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