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风险金的理解

对于风险金的理解 ①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按现场签证决算。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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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4 热心网友

    ①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按现场签证决算。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量的比例进行调整 ,当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幅度超过±10%时,超过±10%的部分单价可进行调整,应按合同决定的方法调整,如果没有约定,应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进行调整; ②数量偏差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按比例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按现场签证决算。 数量偏差(也称工程量偏差)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应当予以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的偏差,当数量偏差在±5%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仍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超过±5%的部分单价可进行调整,应按合同决定的方法调整,如果没有约定,应按照《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6.2条规定进行调整;  ③约定调整范围,人工单价和机械单价执行政策性调整,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不作调整,变化幅度超过±10%时按现场签证决算。决算时是否需将签认的主材单价调减10%后在做价差调整?变更洽商布部分是否也按此执行? 决算调整材差时是要扣除10%的风险的,因为合同约定“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不作调整”,即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的风险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是计算材料单价变化幅度是否超过±10%时和计算需要扣除10%的基数并不是以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基数的,而是以该项工程基准日(招投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数的。    例如,某工程某种材料中标企业投标报价的单价是90元,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当时的市场价格为100元,施工期间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为130元,在结算时调整的后的材料价格应该是90+(130-100*110%)[或者130-100*10%]=110元,而不是90+(130-90*110%)[或者130-90*10%]=121元,也不是按130调整。 2、此调整是否只调整中标预算?签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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