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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2012年我市专项维修基金政策实施前购买的商品房,其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怎么进行,费用怎么出?[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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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热心网友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建。2012年以前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可以在补建维修资金后按规定程序使用维修资金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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