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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投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执行国土资罚字(2014)第4001号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

我曾投诉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执行国土资罚字(2014)第4001号处罚决定书。2016年4月8日接到电话告知,该案由天桥区监察大队宁国昌负责。经电话联系,该案已于2014年7月移送天桥区法院强制执行,国土局无权干涉法院工作。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局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市国土资源局称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移送市财政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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