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公去世前给我妈妈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我妈妈,遗嘱上有见证人证明,请问
外公去世前给我妈妈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我妈妈,遗嘱上有见证人证明,请问这份遗嘱有没有法律效益?现在舅舅想要这套房子,声称他也有继承权。请问这套房子现在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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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规定表明,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是并不可少的生效要件。虽然代书人事后经过公证,公证的事实并非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反而证明了代书人没有签字的事实。因此,本律师认为该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相关司法判例中,代书遗嘱忘记写年月日,被认定无效的也很常见。至于司法实践会如何来认定,暂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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