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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动迁户拟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所以协议上注明是按安置房房价,我方同意在办房产过户手续时再补偿8000。

2003年的时候,我和一动迁户拟定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由我向他购买一套房子,由于当时还未确定是几楼,所以协议上注明是按安置房房价,并预付13万元,另付5000表示感谢。房子于20004年10月交,但房价有了较大辐度的提高,于是他们要求再补偿10000元,否则悔约,经协商,我方同意在办房产过户手续时再补偿8000。但最近听说又要反悔了,还得加7000。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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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K 热心网友

    第一安置房真的是不靠谱,第二你得拿中介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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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2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房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仍然属于甲所有。但是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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