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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我是四川南充人,去年7月30日为其子在一楼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开发商签

我是四川南充人,去年7月30日为其子在一楼盘(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与开发商签订《选房申请协议书》并约定了房屋所在具体位置、楼层、房号,房屋单价、总价,当天并交纳了二万元选房款。但在11月30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却要在房价外要求买受人另外交九仟元水电气上户费用(省、市物价局文件规定房价外买受人不得在交任何费用),买受人拒绝交纳,开发商就拒绝与我签订合同。于是我在今年一月五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以协议书签订的房价与买受人签订正式合同。但开发商却反诉称我已违约其理由是在协议书第二条约定“若申请人在2009年8月15日前未能补足总房价90%诚意金,开发商将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购买本楼定金不退。”并宣称是一份附解除条件合同(在10月15日又接受买受人2万元房款,买受人认为开发商要求买受人交诚意金于法无据,并且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未与买受人协商,属于单方面约定)在买受人二次去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开发商却单方面于去年12月28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请问: 一、一审判决是否正确?错误在哪里? 二、要求买受人交纳90%的诚意金是否有法律规定。买受人有权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秦红兵 经纪人

    小楼盘小开发商就这样,你这么久不去交首付是你违约,你交2万订房单上面有写这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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