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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靠邻居协商,很难达成房屋维修协议,虽然房屋已经成为个人产权,但任其破败下去,只能是社会财富损失越来越大,不知道对此事有没有进一步考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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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5 热心网友

    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必须以已经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为前提,未建立维修资金的房屋可以在补建后进行申请使用,《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建,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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