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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公摊面积严重超标的问题!!!

我在开封一个县里买的一套住房,116.5平米,可实际在铺地板砖时,内部使用面积只有78平米,我问了一下建筑商,他说公摊面积包括水房、电房、墙体面积、物业用房、楼梯电梯等,还包括小区门口的大型商务会所,按开封市的标准,每套楼房如果是100平米的话,有90平米卖给你就行了,每户多10平方不算多。请问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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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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