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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开发了办公住宅小区,我单位职工“可购买该单位住房,交了不退”,不能退

我单位为国营企业,与另一国企有合作、经济关系,2005年9月,该单位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商联合开发了办公住宅小区,并向我单位发文:我单位职工“可购买该单位住房,需交际2万元购房款,交了不退”,我们几十个职工每人向我单位交付了2万元,我单位只开具预交房款收据,现该单位已于2006年10月向我单位交房,我单位向该单位全额交付了房款,但我单位现因房价上涨,将我的房子给予了关系户,理由是我曾经口头提出过不要该房,那是今年年初,我确实因想买其他地方的房子,向单位主管分房的提出能否退还2万元,我另买他处房子,该人说房款已交别人,名字已上报,不能退,只能不要2万元,要不然让我找领导集体开会研究决定后退房,我说那就算了,我要这个房子吧;与我同样提出的有好多人。现在单位提出只退我2万元钱,房子没有。

全部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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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w 热心网友

    单位集资房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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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 热心网友

    福利房自己不喜欢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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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i 热心网友

    您好,以单位性质的购房,按理说都是性价比比较好的。购房风险相对较低建议购买。不退也不用担心。很高兴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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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集资房本来就属于福利房性质 可能真的退不了 不过你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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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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