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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开始收取物业费的日期及交房的基本条件[福州]

1、“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从2018年2月1日起,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与业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请问2018年2月1日前,物业收费标准是如果规定的? 2、"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中的第35条“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及中庚香山天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七条中第(三)约定收费起始时间: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起始日为建设单位正式通知物业买受人入伙通知书上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开始交纳物业费。”对上述规定我想请教以下2个问题: 1)请问甲方在入伙通知书上规定的交房日期之日无法交付合格的房子,在甲方交付合格的房子之前,物业费有谁负责? 2)“建设单位正式通知物业买受人入伙通知书上规定的交房日期”,请问住宅工程是否可以交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请问什么叫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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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6 热心网友

    关于物业费问题,根据《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业主自愿预缴的除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开发建设单位售房时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关于交房条件以及交房日期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有明确规定,建议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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