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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可以吗?我是不是会少退税?[福州]

今年年初我家的房子以35万的价格卖出,当时买方以少交税为由把35万元的总房价中的17万作为装修费等其他费用付清,也就是说合同上的房屋卖出价为18万,另外17万当做装修费付,这样买方只要付18万的税收就可以了,可是我最近了解到退税的有关政策是以总房价的3%退回卖方,买方以1.5%的退税退回,如果是这样的话,18万的退税款与实际成交35万的退税款相差太多了,请问我是不是吃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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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退税”一说其实还包括了两回事:一个是如果在同一年内既购房又卖房的业主,即可以推出卖方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另外一个呢,是指购房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基抵扣,只在上海有这样的规定,而且于2003年的5月1日终结。你可向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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