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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订时,我们那里的拆迁政策是建筑面积都按一平米换一平米。我国相关法律对我们这种情况有否更为具体的细则规定呢?

我奶奶家拆迁完毕,房产证是我奶奶的名字。拆迁协议签订时,我全部改成我妈的名字(手续是我办理)。现在我姑从外地过来,打着要给老人一套的名号,实则是为自己。但她三十年前嫁到外地后,就几乎没对老人尽过孝道。她嫁的地方虽然与我们是两个省市,但是车程也就是两小时,即使如此她也一年来看不了老人一次。三十多年来,都是我爸妈在照顾老人,我爸工作很忙,平时照顾老人都是我妈。尤其老人去年因肺结核住院半年,都是我妈在贴身照顾。我姑只来看了三四天就借口工作忙走了。 在与拆迁办僵持的一年多中,她也从没露过面。 我们那里的拆迁政策是建筑面积都按一平米换一平米。我奶这房子院子占80%,建筑面积只20%。十年前,我妈毅然决定将空院子盖起了十几单间房出租。当时,没有任何人帮我妈,更是没见我姑露过面。正因有了这十几间房的建筑面积,现在拆迁,才能多出两套房的面积。可我姑这时见一切尘埃落定,就要来吃现成的。更为可恶的是她连最基本的孝道都没尽过。请问,这时我们应该怎样处理,才更为妥当?我国相关法律对我们这种情况有否更为具体的细则规定呢?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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