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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公房,变更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需要收费么?如果收费都有哪些费用。[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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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名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同一户籍的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出具表示同意的书面证明;(三)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的常住近亲属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房产出租单位对经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与新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承租房屋证明》,原租赁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规定: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户口外迁,符合下列条件的同住人可向房产出租单位申请变更承租名义:    (一)申请人有本住宅的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无其他承租公有房屋或无私有房产(公有房屋或私有房产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的,不在此限);(三)申请人与其他同一户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房产出租单位对经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同意并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承租房屋证明》。 目前根据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再具体经营管理房屋,区房管部门行政隶属于各区政府。具体经营管理如变更承租人等系区房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不属于市局工作职责范围。经与部分区房管部门沟通了解,按照法规依法办理的承租人变更手续目前区房管部门不收费,详细情况可向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和房管处详细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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