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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房屋是有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产证上并没有本人名字。判居间合同不合法?

父亲隐瞒家人私自出售房屋,在签居间合同之前欺骗下家说自己的妻子在外地,儿子不在此房屋内,出售的房屋是借给外人居住。(实际上父母并未离婚,此房屋是本人和本人老婆的婚房,在此房屋里没有户口,而产证上只有我父亲的名字。)一个月前父亲和下家签了居间合同,定金为10万。几天后下家到此房屋内勘察,父亲的谎言最终被本人戳穿。第二天本人和母亲阻止了父亲和下家签最终买卖合同,并把定金退给中介保存,并且对中介和下家声明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在7月26号收到法院传单要求我父亲赔偿违约金10万。而此房屋是有产证的拆迁安置房,2004年拆迁房户主是本人父亲,而本人的户口也在拆迁房内。拆迁时的“住房配售单”和“业主住户登记表”上都有本人名字。但本人父亲在办房产证时没有征得我的同意就办理了产证,产证上并没有本人名字。而那时本人已满18岁。请问本人是否因此可以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把我名字写上产证?并请求法院驳回下家的诉讼,判居间合同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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