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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州买了一个二手房,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合同签订后

请教下律师:我在广州买了一个二手房,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亦过户并交给了我。《物业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甲方同意在签订合同后90天内将户口迁出,并保证该物业没有留存任何户口。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及丙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物业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合同签订后,若一方有其他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的情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成交价10%的违约金”。现已过半年多了,物业还留存他儿子一家的户口。合同成交价为955000元,我可向原房主索赔95500元违约金吗?原房主夫妻是80多岁的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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