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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有效?我是非弄户口,是不是还有失业补偿,等其它补偿形式及费用

尊敬得律师您好:?????我2008年11月3日到的单位,今年1月份再次签的为期1年合同,但在2月22日时,单位通知“减员增效”,需要裁减20名员工,而我就是其一。在和我谈话时,说依照劳动法补偿1个月工资,然后给我张空白离职表签字,由于本人对劳动法不是很熟悉,故签下了自己名字。而该负责人在上面后加了“双方协商一致”几个字,当我了解到应赔偿不止一个月,而该负责人以欺骗形式诱使我签字时,这份单据是否还有效?据说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按这样应当补偿我2个半月。我是非弄户口,是不是还有失业补偿,等其它补偿形式及费用,望各位律师能给我详细解答,以解我多日忧愁,在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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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5 热心网友

     离职后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离职后就代表劳动者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合同的对方并不知悉劳动者已经离开公司的事实,则劳动者和签订合同的对方构成了表见代理,两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者离职,公司需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离职信息知会相关人员。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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