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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代课教师.1985年至2002年根据以府[2012]184号文件规定

我是一位代课教师.1985年至2002年根据以府[2012]184号文件规定,至今未办理补偿,并且从85至95年不成认公龄,每年给100元买断从96至2002年补交社保违背了文件精神可一次补交15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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