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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拆迁二次装修的认定标准的评估标准是什么?[福州]

我现在租用的店面正值拆迁,在二次装修的补偿上和拆迁人出入较大。请问二次装修项目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标准是什么?按店面格局、面积特制的专用设施能否作为二次装修项目得到补偿?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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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师 热心网友

    你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赔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费、装修费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如果觉得赔偿低,或是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启动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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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热心网友

    根据新《规定》,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按《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店面实行产权调换的计算公式:产权调换店面的差价=产权调换店面的市场评估价-被拆迁店面的市场评估价)店面认定期限可放宽   根据新的《规定》,拆迁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的合法有效的文件为依据,或按产权登记的用途为准,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补偿安置。   拆迁经营性店面,产权人未能提供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但原房屋契证注明为店屋的,1991年7月31日《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施行前已作为经营性店面使用,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经营3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应年度工商营业执照的,可视为经批准的经营性店面补偿安置。   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1991年7月13日前将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营业的,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并延续使用3年以上;原房屋契证注明店屋,未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且延续使用3年以上或能提供1991年7月13日前工商营业执照,拆迁时仍在营业但无延续使用3年以上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时分档次制定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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