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程序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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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托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托银行开展该项业务。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按要求收集有关审核资料,并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委托银行送达职工贷款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受委托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 (二)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楼”,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外,还需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对抵押物价值作出评估:包括可能变现值、可使用期、房屋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因素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具体参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执行。 为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对需开办贷款业务的商品房楼盘,由受委托银行先行报送楼盘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楼盘不发放贷款,以维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手楼”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需办理楼盘资料申报。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贷款申请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购买商品房的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由受委托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购买“二手楼”,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的贷款,待抵押手续完成并由受委托银行把抵押资料复印件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按照上款规定的时间,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或施工单位账户。 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精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一)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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