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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房地产打工,需在岗工作至少一年,因有中间人(房地产公司总工程师)

我在一家房地产打工,因入职前总经理口头表示每月扣除工资500元,需在岗工作至少一年,才可补发余额。本人只是表示一月最低工资不得少于3000元,因有中间人(房地产公司总工程师)介绍应聘来的,当时也未签任何合同。事后半年本人因有事需离职,人事部长口头要求本人需在岗一月,待安排人员顶替位置否则不予补偿工资。本人综合考虑还是答应其要求。可离岗后公司以停薪留职两月,观察工作是否留有问题为由拖延至今,表示仍按原有工资标准扣除500元发放工资。本人感到蒙受巨大欺骗,心中不服,望贵网站赐予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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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养老保险、医保等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应发给劳动者的福利,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这些福利的个人缴纳部分,但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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