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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一项补常款地上副作物及青苗补尝费是不是两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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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在被征收土地上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林木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经济作物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该项补偿费用由所有者自己所有,即谁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拥有所有权,谁就有权获得该项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2)青苗补偿费,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收土地需要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补偿;(3)林木补偿费,对于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一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制订了专门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在征地补偿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应按照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第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计算各地规定各不相同,一般按照拆除的附着物类型、结构、用途等进行综合测算,以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如辽宁省《关于全省铗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光(电)缆每米50N150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1米补偿10元;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而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等应进行单独测算和补偿,不应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第二,青苗补偿费。从各地规定及实践操作来看,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或按作物年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有关文件中直接规定了具体补偿标准,例如重庆市《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粮食类作物青苗补偿的标准为:一类标准:1100~1430元/亩;二类标准:990~1320元/亩;三类标准:880~121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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