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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集体土地互换纠纷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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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的处理。在农村承包土地互换纠纷中,有的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互换合同,就涉及对合同期限的认定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认为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合同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解除互换合同。要准确认定此问题,首先要正确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得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据此,在审判实践中,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当事人一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主张解除互换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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