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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纠纷-作为户主也是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家庭承包法定代表人,在妹妹(家庭土地承包人

作为户主也是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家庭承包法定代表人,在妹妹(家庭土地承包人之一)外嫁他村后做主自愿把家庭承包的一部分土地有偿流转给本村村民耕种,并在土地发包方村集体的同意下进行了过户流转登记手续,在土地流转过后一年其妹把户口迁往夫家,一直没有任何异议。在时过五年之后,其妹看到所转让的土地因在路边地价上涨,就以没有她签字户主所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过户流转登记手续无效要求受转让方返还土地上告到法院。此纠纷是经过县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州人民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的,每一次开庭法院审理人员都依据法律法规认定合同及流转过户登记有效,但其妹不服又往上诉,现州人民中级法院推翻前三审结果又发回县人民法院从审此案,实不知法律法规到底该维护谁的合法权益,其妹在法院调解的时候说,如果受转让方继续种地就补她40万,她拿地就补受转让方10万,如果这协议受转让方不同意,那就一块地分三股她拿她出嫁前及母亲(已过世)名下的二股,不知道她的理由有什么法律依据。土地承包一向的政策都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一户一证”,法律也规定其户主有权代表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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