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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有没有被废止,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有没有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统计局: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有没有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统计局: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发26号文件)下发以来,对加强火灾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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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统计局: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发26号文件)下发以来,对加强火灾统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该规定中的部分条款弹性较大,在执行中难以操作。为了进一步深化火灾统计改革,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决定对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从1996年11月11日公布,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 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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