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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拆迁引起的法定继承问题

主房是公有租赁房屋,附属房屋自己私建的无房产证,夫妻一方死亡一方健在,健在的一方继续租赁六年后拆迁,死亡一方的子女起诉要求依法判决法定继承主房的面积和依法判决被告对附属房没有处分权,2019年8月5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院没析产就根据根据继承法第十条判决原、被告均等共有未建成的楼房, 死亡的一方的子女结婚后都不在那里住有20年了只是户口没迁出去,在此之前他的子女已起诉过房屋分割过钱。房屋拆迁时健在的一方和开发商签的合同交了公转私购房款,按法律规定健在的一方能多占比例吗?法院这样判有过错吗?这样的判决后楼房建起后健在的一方去哪里住?到哪讲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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