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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管内容

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监管内容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第五章驻厂监理组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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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b 热心网友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第五章驻厂监理组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要求。 第二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了解混凝土供货合同内容,掌握混凝土技术指标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搅拌设备控制系统检修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设备的计量检定有效性,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审批情况,配合比调整时,检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调整工作程序要求。 第三十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受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报验,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 驻厂监理组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监督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原材料使用、搅拌时间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自检情况,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及质量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对拟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工作性(坍落度)、温度等进行检查,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要求后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每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驻厂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 第三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与项目监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协助追溯复查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的到场预拌混凝土检查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到项目监理单位,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驻厂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爱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工作设施,遵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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