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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契税方面是不是做了调整?

佛山在征收契税方面上是不是做了改变?具体是什么?能详细列一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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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地税部门于5月20日发布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100日内缴纳税款。  根据公告,为了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纳税人在2019年9月22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应该在2019年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据介绍,该通告目前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市民可在5月26日前通过电邮、传真等方式反馈建议与意见。  另外,《公告》中明确,凡在佛山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都应按照《公告》规定缴纳契税,并强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最值得关注的是,《公告》强调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0日内缴纳税款。而为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纳税人在2019年9月22日(含本日)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等,契税纳税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此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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