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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哪些误区?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有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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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误区之一:按照限额计算可扣除公积金金额  举例说明:某公司员工小李,当月工资10000元,公积金缴存基数为9000(小李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20%,单位缴纳公积金为9000×20%=1800元,个人缴纳公积金为1800元,合计3600元。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3倍是4000×3=12000元,因此,缴存基数9000未超过税务上规定的上限,但是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了上限12%。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小李个人所得税。  有的企业是这样计算的,公积金扣除限额=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12%=4000×3×12%=1440元,实际缴纳为1800,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440=36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360×2-3500=5420  这样计算就错误了,正确的算法是:  公积金可以扣除的金额=9000×12%=1080,实际缴纳1800,因此不可扣除金额为1800-1080=720元。  小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00-1800)+720×2-3500=6140  为什么第一种算法是错误的,我们看10号文件的规定,“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小李可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积金=缴存基数×12%=9000×12%=1080元,其中9000元的缴存基数并未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符合文件规定,可扣除金额1080是正确的,而不能再用12000×12%去计算可扣除金额。  如果超过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假设为15000,则可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为12000×12%=1440元。这既是第一种算法中的限额。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积金可扣除的金额,不是所以情况均按照“最高限缴存基数×最高限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笔者看到有人列出了很多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算,其实不用那么麻烦,融360总结了以下公式: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金额=(“实际缴费基数“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较低者)×(”实际缴费比例“与”12%“较低者)  按照上述例子来验证,“实际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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