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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条“乙方不得将该房产转租转让,在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产时不退赔。合法吗?

我是经营服装店的,2011年签订的合同,其中一条“乙方不得将该房产转租转让,不得在租赁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否则视为私下转租转让,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承租人之间转让租赁权属违背本合同的行为,甲方对其所产生的转让费不认可,在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产时不退赔。”此合同2015年6月30号到期,房东告知合同到期后他要收取转让费,合法吗?但是之前我与上一个承租商已交过一次转让费了,并且之前的每一个做此铺的人都是有交转让费的。虽然合同上房东他是不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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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1 热心网友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已经到期2个月”,证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2个月前租房人续交了1年房租”,证明对方的要约是继续租赁一年,而你接受了对方的租金,表明你同意了对方的要约,构成承诺行为,合同期限达成一致,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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