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房产网 > 南京房产问答 > 南京贷款 > 南京过户更名 > 2008年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共有产权过户于女方名下(2008年换的证),按产权证未满五年,营业税和个税需要交吗?——南京

2008年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共有产权过户于女方名下(2008年换的证),按产权证未满五年,营业税和个税需要交吗?——南京

2008年离婚,法院判决房屋共有产权过户于女方名下(2008年换的证),按产权证未满五年,营业税和个税需要交吗?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l****2 热心网友

    您好,按照规定,普通住宅,营业税:超过5年(含2年)免征;不足5年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