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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南京

《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我2008年6月买的期房,2009年底才能拿到房,2008年10月开始还月供,虽然购房合同上没有注明,但根据以上规定,我是否可以向开发商索要1年多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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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目前这一条款颇受关注,争议也很大,有一些不同的解答。但是,江苏省物价局相关部门解释,这一管理规定是1998年制定并颁布的,当时实行的并不是期房预售制度,所以运用了这条规定,现在普遍实行的是商品房预售制度,所以这一条款也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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