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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不符合政府文件规定是否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某施工单位承建某建设单位新建教学楼工程,原设计楼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要求改为地砖面层,此项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约80万元。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履行了变更手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在变更单上签字确认。按照该工程所在地县政府印发的《××县财政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单项变更2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变更50万元以上的,且变更后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由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批准,其中单项变更5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100万元以上的,会审后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单位以该项工程变更未报县审计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招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进行会审批准为由,拒绝支付该项变更价款。   请大家讨论一下,施工单位是否有权拿到该项变更工程价款?如何拿到?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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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开什么玩笑,报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那是你建设方的事情。施工方只要施工合格了,就应该拿钱。再说了,审计不觉得越权了吗,记得审计好像没有决定权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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