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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用不可,但这片空地宅基证上没有体现。我想到法院起诉,没有在宅基证上体现,这个打官司

您好:我家门口有一小片空地,自从小时一直有一个垃圾堆,右邻以前是一对老夫妻,现在都已去逝,老夫妻的女儿将此宅基地卖给在他后边的一个邻居。在2006年的一天,我家垃圾堆着火,右邻说是我家给点燃的,两家矛盾因此而生,非要占去我家的垃圾堆一半的面积。最后解决办法:这片空地谁也不放任何东西。我家的垃圾堆从此也就没有了,我感觉,这也是我们已经让步了。现在村里要安自来水管,右邻不从他家门口挖沟通管。非要绕到我家门口前这片空地处挖沟。现在两家又紧张起来。对方说此空地是公家的,非用不可,父亲说这片地方在很早以前就是自家的。但这片空地宅基证上没有体现。所以我也很是为难。不知道该怎么办?请您指点!我想到法院起诉,因为门口的空地是属于胡同的一部分,没有在宅基证上体现,这个打官司是不是也会判为公共地方,最后的结果就是:正合他意,只要判为公共所有的,他也可以随意摆放东西,或者更甚有可能会把街门开在此处。(在以前可是我家的地方呀!从我记事起就是我家的垃圾堆,还有的老人说是我家的拴牛的地方,判为公共地方了,我的父母怎么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请求各位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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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热心网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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