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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浦口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因拆迁款不足当时规定的拆迁收入,因此申请经适房,获得一套浦口区浦欣家园房子,证件已——南京

08年浦口区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因拆迁款不足当时规定的拆迁收入,因此申请经适房,获得一套浦口区浦欣家园房子,证件已满5年了,现在想卖掉改善住房,但被告知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卖。我之前了解到市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经适房不需交纳,是不是这样孑的?如果是的,那区房产局应该从市房产局规定,如果不是,那区房产局又是依据什么文件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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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明天会建一个浦欣家园的群,请有类似情况的业主一起加入维护我们集体土地拆迁分到浦欣家园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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