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我有什么损害吗?
你好!2015年2月23日我认购了一套期房子,交给房产商1万元的认购金,认购书上写着:“2015年3月1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同认购人放弃该房屋的认购权,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公司有权将其认购的房屋另行处理,并无须通知认购人。”注:2016年10月交房咨询问题:1、如果我逾期了,房产商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吗?如果处理了,我有权追回1万元吗?2、我2个月后才有钱去交首付款,我有权拖2个月吗?3、房产商让我首付款打欠条给他们,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先办理商贷,这样合理吗?对我有什么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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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高或过低都可以申请调整,开发商若发现当初设置赔偿标准过高,可与购房者协商调低,参照同样地段、户型面积、楼层房屋的租赁价格调整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2、购房者如发现当初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标准过低,也可向开发商提出协商提高,参照标准同上。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标准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仍然应当赔偿购房者延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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