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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买了一处二手房,给男的打电话,他当时都不同意卖房子,需要收集那些证据?

2000年,我家买了一处二手房,价值6万多,因为房产所有人为卖方妻子,所以当时买卖合同上卖方男的没签字,当时土地证因为集资集团欠银行钱的问题整个小区都没办理下来,所以一直都没过户,但是房屋钥匙及房产证等都交到我们手里,且当时就住了进来。卖方也从这个房子搬到同一小区我们房子邻栋的二楼住了下来,但一直都没见到男方。今2006年土地证我们花了一笔钱才拿到手,但名字为卖方名字,我们想过户,女的说配合但男的她管不着,因为他们现在正在起诉离婚(据女的讲也是近1-2年他们关系才破裂的),给男的打电话,他说找女方,他当时都不同意卖房子,他不会管这个事情。目前房价已经升值到十几万。无奈之下我们起诉了这对夫妻,请问我们的胜算有多少,需要收集那些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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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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