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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别人的房子,房子合同是写租期到2013.6.30号,合同上面也没有注明说不允许转租

我租别人的房子,别人不让我住了要赶我走,房子合同是写租期到2013.6.30号,我8月初将房子以原价转租给别人,但是房东要求强行收回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我也说了,如果住不到那么长时间保证帮忙找下一个租户的,合同上面也没有注明说不允许转租,只说了交了房租归我使用。为避免明天讲不清楚,能麻烦给点意见吗?新租户不想跟房东联系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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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7 热心网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租方行为不满足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房东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而合同又约定了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则房东需赔偿承租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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