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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公证写的房产公证书有效吗?-深圳

A的朋友B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向A借钱,并答应以B名下的一套市值约70万元的房产作抵押。于是A与B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然后2人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A要求B还钱,但B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此时,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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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A对B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因此,虽然B与A签订借款合同,但是A对B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A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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