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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11月22日买了一间二手门面房,房子一直由其妻弟代管,储某人不给

我在2012年11月22日买了一间二手门面房,这个原房主是黄某人,房子一直由其妻弟代管,后由于其妻弟欠刘某人款项,后将黄某人门面房抵给刘某人,但一直没有过户,后刘某人欠我款,无能力偿还,后由多方交涉,由原房主黄某人直接过户给我,之前房租从刘某人妻子储某收取了一年,并与承租人签订了5年合同,实际是2013年3月9日到期,刘某人告知我是大概是2013年5月份到期,所以我今年3月9日才去告知承租人,但承租人告诉我一两天前储某人已将2013年3月9日到2014年3月9日房租收去,现在我找储某人要房租,储某人不给,说是她和承租方签订有合同,找承租方要房租,承租方说他已经交过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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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1 热心网友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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