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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进入质保期,房地产商还要求上交修理期间的物业费,开发商的要求合理么?大概跑了十几趟

交楼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前,之前去收楼,发现房屋有多处空鼓以及两处漏水,开发商要求先收楼,再进入质保期,保证帮修好,但我认为什么时间修好什么时间收楼比较合理,于是导致延迟交楼2个多月,期间有一次通知修好了,但经验查还是漏水,房地产商还要求上交修理期间的物业费,经投诉免去2个月的物业,我想问一下,开发商一直坚持拿到竣工备案表已达到收楼标准(认真研究了一下合同,也是这么写的,但签合同时开发商和律师都没提醒这个问题,也没想到会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的要求合理么?从一开始我就积极主动去收楼,大概跑了十几趟,我感觉在这个过程当中我没有任何过失,难道我就白白等了2个多月么?这个延期交楼的责任该怎么划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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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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