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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于去年年底从一房地产公司辞职,还有部分所卖出的房子还未放款

是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于去年年底从一房地产公司辞职,还有部分所卖出的房子还未放款,按照公司规定我们的提成都将有15%扣出来等参与交房时发,我已离职近三个月,前两个月都按当月放款情况正常发放我应得的提成,但本月该开发商以怕离职人员所售房有什么后续问题为由要扣除之前所有离职人员一半提成,我离职前已经把我所卖的房子的问题全部处理好了才离开的,根本不会有问题,离职这几个月也没出现问题,这是老总说扣就扣,不需要员工本人认同和签字认同,在职期间随便找理由扣钱已是常事啦,这次真的太过分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能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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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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