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材料、业务痕迹、投诉及检查等适当性管理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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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应当认真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相关材料,并与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投资者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主办券商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相关业务。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主办券商应当妥善保存业务办理、投资者服务过程中风险揭示的语音或影像留痕。主办券商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主办券商应当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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