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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家房屋拆迁,购得拆迁安置房两套,12年2月办理好两证,房产证为妻子及岳母两人的名字,本人名下无房,现在和妻子——南京

岳母家房屋拆迁,购得拆迁安置房两套,12年2月办理好两证,房产证为妻子及岳母两人的名字,本人名下无房,现在和妻子看中一套房子,这种情况属于第三套房无法购买吧?自己想到了两套方案,1 让妻子把两套房子赠予给岳母,再以我们夫妻首套房的形式购房,那么这一方案需要缴纳哪些税费?手续如何办理? 2 卖出一套拆迁安置房,请问是否如普通商品房一样,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个税?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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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3 热心网友

    您好,第一种方案建议不要采用赠予的方式不如直接以过户的方式来办理更名。目前您这个情况过户的话,需要缴纳三个税费,一个是营业税,您这个需要缴纳差额的5.55%,另外就是个税,需要缴纳差额的20%或者总额的1%,买方需要缴纳1%的契税。可先约定份额,然后再进行剩余部分的买卖。第二种方案,无法执行,因为拆迁安置房未满5年是无法上市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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