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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政策,分的一套63平方米的动迁安置房,一年后姐姐户口迁到太平桥地区,买了房子。

上海动迁政策,94方案,97方案具体是什么内容?我是94年动迁的,分的一套63平方米的动迁安置房,当时有3人户口:本人,我的母亲和姐姐,一年后姐姐户口迁到太平桥地区,以后她在太平桥地区动迁时也拿到动迁款,买了房子。2005年,征得我母亲的同意,我把63平方米的使用权买下,产权是归我。现在我的姐姐提出这个房产有她的一半。理由是动迁当时有她的户口在里面。请问她可以享受国家的2次动迁吗?我的房子有她的权益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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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 热心网友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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