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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外地,他在我村留有宅基地一块,但是以他的名字办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请问怎么解决

我二叔是一名在外地工作的退休工人,户籍在外地,他在我村留有宅基地一块,一九九六年无偿转让给我造房,我于当年打好基础地基,但是以他的名字办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并与2008年建起新房,这期间其未提出任何要求,今年夏天我县进行宅基地及房屋重新确权,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以他的名义换领了新证,并提出各种理由进行刁难,要求给予补偿,请问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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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买方想违约,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以可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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