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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违约金,还是卖方违约(不配合重新办理贷款)合同还有效吗?如果协商不成

2011年3月,我在成都市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中介与卖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已支付了1万元定金和12万元首付款,尾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但现在接银行通知,我的贷款没申请下来,我要求卖方和我去银行重新更换贷款人办理贷款,便卖方不但不配合还说我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要么就解除合同。因为当时合同没定付款日期,只做了个口头约定,2个月内付全款,现在虽已超出两个月,但我认为没贷下款来属不可抗力,合同中规定,如果买方未通过贷款,应以现金补足尾款或已经卖方同意的方式补足尾款,我想问一下,这是我违约还是卖方违约(不配合重新办理贷款),合同还有效吗?如果协商不成,请的话,我胜诉的机率有多大?谢谢!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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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c 热心网友

    如果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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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一般一手房按揭贷款申请条件如下(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所购住房的商品房销(预)售合同或意向书;(5)具有支付所购房屋首期购房款能力;(6)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7)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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