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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有一辆摩托车被盗,由于我们和业主没有签保管合同,请问业主要求合理吗?

我是眉山市一家物业公司,小区内有一辆摩托车被盗,由于我们和业主没有签保管合同,同时业主本身没有交停车费,而且由于业主本身对自己的车辆没有进行妥善管理,从监控中可以看出我们的保安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了巡逻,业主摩托车丢失后,主动找到我们要求我们赔偿他的摩托车的一半价钱,就是3000.我想请问业主要求合理吗?我们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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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4 热心网友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条的规定直接确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物业公司的公约也明确承诺对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属于合同义务。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以及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即使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是否进行赔偿,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双方签定的合约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执行的有没有执行,如果物业公司在合约中承诺应该有的服务没有做,或者做的没有达到标准,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物业公司应该进行赔偿。如果物业公司严格按照合约履行了它的服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失窃,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具体情况,最关键的是要看物业有没有过错,是否尽到守卫、巡查的责任等。举例说,北京一小区围墙倒了两天,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砌起来,有业主家中被盗,起诉到法院后索赔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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